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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拟修订《教师法》,中小学教师学历要求提高至本科及以上

作者:张雯 发布时间:

教育部拟修订《教师法》,中小学教师学历要求提高至本科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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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提高教师准入门槛,提高各级各类教师学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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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视觉中国

芥末堆文 教育部网站11月29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现行《教师法》相比,《征求意见稿》提高了教师准入门槛,提高各级各类教师学历要求,其中对取得初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学历要求由专科提高至本科及以上。

《征求意见稿》还强化了教师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救助义务,明确幼儿园、中小学教师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注重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制止学生欺凌和其他有害于学生的行为。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或者学生伤害事故,应当积极保护、救助学生。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因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猥亵、吸毒、卖淫、嫖娼、赌博等可能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管制、拘役等刑事处罚的;有严重酗酒、精神病史或者滥用精神类药物史等不适宜担任教师情形的,不得取得教师资格。

据了解,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于1993年颁布,自1994年起施行,曾于2009年进行修订。据介绍,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关于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完善教师法律制度,教育部在深入调研基础上,研究形成了《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20日。

提高教师准入门槛,提高各级各类教师学历要求

《征求意见稿》明确,我国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

中国公民或者取得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思想品德良好,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和心理条件,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分为幼儿园、中小学(含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专业课(含中等、高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等类别。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学位如下: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学前教育专业专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师范专业本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

(三)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

(四)取得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实践工作经验;有特殊技能者,可放宽至专科毕业学历;

(五)取得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特殊教育的学段,分别具备特殊教育师范类专业专科、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或者其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

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应当取得相应的高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等职业学校基础课、公共课教师应当取得相应的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芥末堆注意到,与现行《教师法》相比,《征求意见稿》提高了教师准入门槛,提高了各级各类教师学历要求。

例如现行《教师法》要求,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而《征求意见稿》则明确,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

《征求意见稿》对普通高等学校教师学历的要求也由现行《教师法》“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提高至“硕士研究生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强化教师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救助义务,公布教师“从业禁令”

《征求意见稿》强化了教师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救助义务。除基本义务外,《征求意见稿》在第十二条“特别义务”中明确,幼儿园、中小学教师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注重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制止学生欺凌和其他有害于学生的行为。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或者学生伤害事故,应当积极保护、救助学生;应当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相互配合,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促进家校协同育。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公布了教师“从业禁令”,明确在资格认定中发现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取得教师资格: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二)因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猥亵、吸毒、卖淫、嫖娼、赌博等可能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管制、拘役等刑事处罚的;

(三)有严重酗酒、精神病史或者滥用精神类药物史等不适宜担任教师情形的;

(四)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从事教师职业的其他情形。

在教师考核评价中突出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和立德树人导向

在教师招聘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教师招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公平竞争、择优录用、以德为先,按需兼顾学科、性别比例,优化教师队伍结构。

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招聘,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事业单位招聘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或者授权有条件的学校自主组织实施。其他学校及教育机构教师招聘,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办法,组织实施。其中高等学校教师招聘应当坚持兼容并包的原则,以促进学术交流、学科发展。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县(区)域内义务教育教师的统筹管理,应当按规定组织教师交流轮岗,合理配置教师资源,保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另外,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聘用合同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其他学校和教育机构应当参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示范合同,充分听取教职工意见,履行民主程序后制定。

教师考核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表现、业务能力水平、教育教学实绩和心理健康状况等进行考核。考核分为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等不同形式。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考核工作应当接受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

据新华社报道,10月21日,教育部部长怀进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师法实施情况时介绍,教师法修订将聚焦加强党对教师工作的领导,确保教师队伍建设政治方向正确。将健全教师聘任和管理制度,明确教师职称评聘应当与岗位设置相结合,在教师考核评价中突出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和立德树人导向。

《征求意见稿》还提到,国家建立教师荣誉表彰制度,设立国家教师奖,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人民教育家、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等称号。

附:教育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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